东营市海洋生态修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东营市海洋生态修复协会;英文译名Dongying Marin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DME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海洋生态修复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及海洋碳汇、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海洋养殖企业和从事海洋生态修复领域服务的企业、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心全意为行业及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集聚行业力量,发掘专业智慧,以建设海洋强市战略为导向,围绕我市海洋生态修复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搭建一流的海洋生态修复行业技术交流服务平台,为全市海洋生态修复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为东营市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营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登记机关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东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金石国际大厦14楼1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海洋生态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系,推动我市海洋生态修复事业健康发展;
(二)研究海洋生态修复的规律和趋势,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海洋生态修复的政策意见与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东营市海洋生态修复发展规划,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三)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制定海洋生态修复行规行约,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和会员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及建议,积极参与并推进海洋生态修复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推动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发展与完善。
(四)向会员和政府提供海洋生态修复行业的发展情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生态修复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的导向工作。
(五)广泛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行业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并着力开展海洋生态修复知识的普及教育与技能培训;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等活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七)按照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努力完成安排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行业的其他活动。
(八)积极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龄满18周岁;
(二) 在本团体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 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个人会员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资格后,由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由理事会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一个。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推举、被推举为协会理事的权利,并行使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团体特聘专家享有会员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更名、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布。期满不再延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会审议;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会批准;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